或许有不少人了解到在台湾买房后可以拿到每年自由出入停留4年的入台证,并且可以办理台湾通行证直飞签注,嗯 确实是蛮心动方便的感觉。于是乎,有部分客户就用买衣服、买菜的思维,只看价格!大陆人台湾买房的服务机构,谁的服务费便宜,就找谁服务!暂且不说这种缺乏经验的机构能否帮您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即使房屋过户成功,大陆的屋主要每年成功拿到不动产入台证还需要后面一套完善的服务流程,否则落的个房子买了,入台证确没法使用。不动产入台证的服务,不是只有购买不动产而已,后续还有每年不动产产入台证申请,以及每次入境离境的换签申请,而且还要每半年接受检查有无营业出租情形、每年不动产税务代理及水电更名置换缴费。
商务人士需要的是,便捷一条龙的服务,快速解决问题的服务,不伤脑筋的服务。www.qutaiwan.cn 网站成立8年,不但拥有服务的台湾各种入台证办理经验,更加是大陆人台湾买房服务的领先品牌,不论是新房还是台湾二手房,我们都有不少成功案例!选择我们,选择靠谱的的服务机构,确保您台湾取得不动产一路畅通。
在台湾专门从事大陆人士置产的代书事务所不多,且有不动产入台证经验的事务所,更是依稀可数,不动产入台证就连一般旅行社都不会办理,更何况没有经验的代书,如果各位内地的朋友找的台湾代书,没有10件以上的大陆在台置产成功经验及相关的服务说明。
甚至拿不出来任何实际成功案例,无法回答您所有购置台湾不动产相关的「不动产程序及调查方式、移转后每半年检查、入台证出入境及换证换签」等等问题,我们诚心的建议,千万不要为了贪小便宜,买了一肚子气,以为捡到便宜,真的便宜没好货,甚至惹了一身腥,留下不良的申请纪录,后续即使再强的代书接手,也会变得很困难,甚至需要更高的代办费用,这样子真的有比较省吗?
台湾买房后不动产入台证和其他入台证便捷性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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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入台证 |
商务入台证 |
医美入台证 |
自由行签 |
探亲签 |
资格 |
在台湾有房产,不论价格高低 |
需要单位年度营业额新台币5000万以上的企业邀请 |
需要台湾医院邀请申请 |
开放城市和户籍\ 社保限制 |
台湾三等亲 |
在台限制 |
无任何限制 |
详细的商务活动行程和计划书 |
必须到台湾当地医院体检 |
只能观光旅游 |
观光和探亲 |
停留时间 |
1年4个月,不限次数 |
依活动计划,最多不能超过3个月 |
最多15天 |
最多16天 |
3个月 |
签证种类 |
1年多次加签 |
单次或者多次 |
单次签 |
单次签 |
单次签 |
申请方式 |
1次用1年申请 |
单次或者1年多次申请 |
每次重新申请 |
每次重新申请 |
每次重新申请 |
其他 |
入台证停留时间过后,都可搭配其他合法方式入台,例如不动产入台4个月+商务入台3个月=7个月。 |
大陆人士台湾置产的产权及注意事项说明
一、 依据台湾法令规定,大陆人民在台置产不可以出租及营业,只可以自住。
二、 取得不动产入台证是要现场申请,必须离境,要委任台湾代理人申请,一年内可在台累计停留4个月,不限次数入境;另外,有效期限内入台证纸本不可遗失,遗失补发很麻烦,一年换发一次,换发时,必须离境。
三、 另外,大陆人士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大通证)要改申请Q签,只要拿台湾不动产权状及不动产入台证,要去当地公安换发,之后持台湾通行证Q签及不动产入台证,就可以自由出入台湾,入境后,如果有回程机票,可以先去各地台湾"移民署"工作站,持3个月内有效证明产权文件(林代书会提供)及原本不动产入台证,换发新入台证(会扣除在台天数),然后时间到就直接离境。
四、 各位客户,有任何问题,随时微信或打电话给我们在台湾的服务人员,因为就连台湾公务员不见得人人有房,会因为不懂地政产权知识,千万不要跟"移民署"官员发生冲突,不动产入台证进出很方便,因为在台拥有不动产的内地朋友,毕竟是少数中的少数VIP级的客户,所以有些数据及申请换发程序会有点繁琐,但是第一年林代书是免费服务,随时来电,林代书随时解决各位困扰,各位朋友出入几次之后就会熟悉。
五、 依据台湾法令规定,任何房屋所有权人,必须依法缴纳『地价税、房屋税、水电费、大楼管理费』,上述税费一定要按时缴纳,否则及小区可依据法律向法院申请拍卖房屋抵偿,尤其税金只要催缴二次就声请拍卖,一旦被拍卖,入台证即刻取消。
六、
依据台湾法令,不动产所有权人应遵守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之活动事由及停留期间一览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建筑法、土地税法及房屋税条例等法令规定,须合法行使不动产权利及负担纳税管理等义务。
大陆人在台湾可以买房法律依据
台湾为落实经发会之共识意见,顺应全球化潮流并有效运用资金及技术,提升台湾地区整体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活络不动产交易市场,于91年4月24日修正公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69条,开放陆资来台取得不动产。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以下简称陆资),经内政部许可后,得在台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内政部于91年8月8日订定发布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作为审核及管理之依据;采许可制,由内政部会同“"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安全局”、“国防部”、"移民署"等相关机关审核同意许可后,始得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