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两岸人民亲生子女在台户籍登记应注意事项
一 子女在大陆出生
(一) 女方在结婚后怀孕
子女在大陆有入籍:先在大陆涉台公证处办理子女之出生公证书,公证书正本经海基会验证后 ,连同在台健康检查具结书(注:6 岁以下之儿童则应备完整预防接种证明) 、大陆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丧失原籍证明具结书、相片等文件,向“台湾移民署”申请子女在台定居。经审核获准后,持“移民署”核发之台湾定居证副本复印件,携定居证影本至大陆公安单位注销户籍 ,取得注销户籍证明后,向大陆公证处办理注销户籍公证书,子女入境后,将经海基会验证完成之注销户籍公证书、在台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送交“移民署”换发台湾定居证正本,再持定居证向户政事务所登记户籍。
●12 岁以下在大陆出生,无法取得丧失原籍证明公证书者,得以申请人之法定代理人于大陆公证处声明未于大陆设籍(未设籍声明公证书)替代,并经海基会完成验证手续,送交移民署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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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女方在结婚前怀孕
子女在大陆设籍:先在大陆涉台公证处办理子女之出生公证书 、女方婚姻状况公证书,公证书正本经海基会验证后,连同在台DNA 鉴定具结书(入台再检验)及在台健康检查具结书 (注:6 岁以下之儿童则应备完整预防接种证明)、大陆常住人口户口本复印件、丧失原籍证明具结书 、相片等文件,向“移民署”申请子女在台定居。审查获批后,持核发之定居证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籍,取得注销户籍证明后,向大陆公证处办理注销户籍公证书 ;入境后,将经海基会验证完成之注销户籍公证书、在台 DNA 鉴定书及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送交“移民署”换发定居证正本,再持台湾定居证向户政事务所办理户籍登记。
●母亲在怀孕时与他人有婚姻关系
除依上开所需之文件外,若母亲在怀孕时之配偶是大陆人民时,另应备大陆法院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诉讼确定之判决书公证书、生效证明公证书或母亲怀孕时之配偶否认亲子关系之声明公证书 , 若母亲在怀孕时之配偶为台湾居民时,应由前婚姻配偶向法院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三) 父母双方未结婚(生父办理认领)
子女在大陆设籍:先在大陆涉台公证处办理子女之出生公证书、女方婚姻状况公证书、同意监护权归生父及子女姓氏约定之声明公证书,公证书正本经海基会验证后,向户政事务所办理认领登记 ,连同在台 DNA 鉴定具结书(入台再检验)及在台健康检查具结书(表格向移民署索取)(注:6 岁以下之儿童则应备完整预防接种证明) 、户籍誊本、大陆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丧失原籍证明具结书、相片等文件,向“移民署”申请子女在台定居,经审核获淮后,持“移民署”核发之定居证复印件,向大陆公安单位注销户籍后,在大陆公证处办理注销户籍公证书,俟子女入境后,将经海基会验证完成之注销户籍公证书、在台 DNA 鉴定书及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送交“移民署”换发定居证正本,再持定居证向户政事务所登记户籍。
二. 子女在台出生
(一) 女方在婚后怀孕:应检具医院开立之出生证明向户政事务所申报。
(二) 女方在结婚前怀孕:先在大陆涉台公证处办理女方在结婚前之婚姻状况公证书,经海基会验证完成后,连同医院开立之出生证明向户政事务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