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大陆地区人民持有美国、加拿大、英国等之有效签证,得取代财力证明,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个人旅游入台证),自2019年 4 月 15 日生效。需要办理入台证可以加微信
依 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以下简称观光许可办法)第 3 条第 2 款及第 3 条之 1 第 1 项第 1 款。公告事项:
一、适用对象:大陆地区人民持有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澳洲、新西兰、韩国、欧盟申根,所核发之有效居留证、永久居留证或签证,得取代财力证明,向内政部
"移民署"申请许可来台从事观光活动。
二、相关说明:
(一) 有效签证(含电子签证、居留证):取得配赋当日,签证在有效期限内,属有效签证。
(二) 依本公告方式申请许可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不适用观光许可办法第 6 条第 4 项第 3款免附财力证明之规定。
(三) 符合观光许可办法第 8 条第 3 项第 2 款规定,依本公告方式申请观光逐次加签或 1年多次入出境许可证者,该签证类别应为居留证、永久居留证或多次签证且在有效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