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单位邀请大陆经贸专业人士
商务入台证申请,应考量:
1.对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无不利影响。
2.对两岸经贸交流及促进对外经贸发展有助益。
3.申请单位及受邀单位业务性质应相关。
4.活动计画内容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
5.不得来台从事招商活动。
(二)申请单位之申请除下列事项外,每年总申请人数不超过三十人为原则:
1.邀请来台参加国际性经贸活动。2
.经核准参加在台举办国际商展活动。
3.两岸中介机构来台处理两岸经贸交流事务。
4.其他经认定有特殊需要者。
(三)申请单位邀请大陆经贸专业人士组团来台,其成员人数在十人以下者得增列随团秘书一名,逾十人者得增列随团秘书二名。
(四)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邀请单位及应备具之申请文件表所称台湾地区立案核准之省(市)级以上经济或大陆事务团体者,系指依法成立之财团法人或依工业团法、商业团体法及人民团体法核准设立之团体并符合下列条件者:
1.其目的事业受经济部或陆委会监督或指导。
2.该团体以往曾从事两岸经贸交流相关业务,经经济部或陆委会认定有相关成效。
商务入台证申请请联系李非经理,微信号:908774598;电话:13671564323;400-001-5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