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5年4月1日起大陆地区人民提出来台自由行申请,依新修正之送件须知办理(以申请日为准,故不包括于3月31日前提出申请,而已取得4月1日后配额之申请案),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已投保旅游相关保险部分:
1.修正保险内容应包含旅游伤害、突发疾病医疗及善后费用,其因意外事故死亡最低保险金额须为新台币二百万元(或人民币五十万元),因意外事故所致体伤及突发疾病所致之医疗费用最低保险金额须为新台币五十万元(或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其投保期间应包含核准来台停留期间。
2.保单内容有载明申请人个人姓名、上述投保项目及保险额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