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台湾内政部"移民署"为执行试办金门马祖澎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统一认定基准,特订定本处理原则。
二、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金门、马祖或澎湖,有下列情形之一,已入境者,自出境之日起,未入境者,自不予许可、撤销、废止许可之翌日起算,于一定期间内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金门、马祖或澎湖。但曾入境现已出境者,自出境之日起算:
(一) 曾未经许可入境,五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金门、马祖或澎湖。
(二)(曾)经许可入境,逾停留期限,未满六个月,一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金门、马祖或澎湖;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二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金门、马祖或澎湖;一年以上,三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金门、马祖或澎湖。
(三)(曾)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二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金门、马祖或澎湖;再次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三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金门、马祖或澎湖。(曾)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并经强制出境或限令出境者,三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金门、马祖或澎湖;再次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并经强制出境或限令出境者,五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金门、马祖或澎湖。
(四)(曾)有事实足认为有犯罪行为,依下列各目规定:
1. 经法院宣告保安处分者,一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金门、马祖或澎湖;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获不起诉处分、缓起诉处分或触犯刑事法律受拘役或罚金并宣告缓刑或受免刑之判决者,二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金门、马祖或澎湖;经受拘役或罚金之宣告者,三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金门、马祖或澎湖;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并受缓刑之宣告者,四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金门、马祖或澎湖。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决者,五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金门、马祖或澎湖。
2. 涉嫌人口贩运案件,五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金门、马祖或澎湖。
3. 不同犯罪行为分别裁处,其不予许可期间合计最高为五年。
(五)(曾)有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行为,三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金门、马祖或澎湖;再次有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行为,五年不予许可其申请进入金门、马祖或澎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