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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澳门居民申请台湾长期居留材料和办理须知

时间:2019-01-09 03:27:09 来源:www.qutaiwan.cn 作者:一个主编

一、法令依据及适用对象: (一)法令依据: 1、香港澳门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 第十四条之二。 2、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以下简称本办

一、法令依据及适用对象:
 
(一)法令依据:
1、香港澳门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
第十四条之二。
 
2、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
 
3、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以下简称外才专法)第二十条准用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及第十条。
 
(二) 适用对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各款规定之香港澳门居民。
 
二、申请程序及处所:
(一)在香港或澳门者:应向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香港、澳门)申请。(但香港澳门学生须入境后再申请居留)
(二)在海外地区者:应向驻外馆处申请。
(三)已持入出境许可证件入境停留,符合居留规定条件,在台湾地区者:径向本署各直辖市、县(市)服务站申请。
(四) 依外才专法准用同法第八条申请就业金卡者,应至「外国专业人才申办窗口平台」(以下简称专业人才申请平台)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满二十岁以上因身心障碍无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仍依前三款规定办理。
 
三、应备文件:
 
(一)中华台湾地区入境居留/定居申请书一份,并贴正面彩色脱帽照片一张(同身分证照片规格)。
(二)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分证明文件(身分证及护照)正本、复印件<正本验毕归还>。
(三)保证人亲自签名保证书一份、保证人身分证正本、影本<正本验毕归还>、保证人非二亲等内血亲或配偶加附2保证人在职证明。(但 HF168、 HF192、HF193、HF198 免附之)
(四)最近五年内香港或澳门警察纪录证明书(三个月内有效)。但未满二十岁或 HF192、HF193、HF198 者免附。(二十岁以申请居留日为基准)
(五)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依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订定之居留或定居健康检查项目表办理,三个月内有效)。但 HF198 者免附;另未满六岁者,得免办理健康检查,但应检附完整预防接种证明正本及复印件备查<正本验毕归还>。
(六)申请人在国外送件,证照费新台币一千三百元;已入境停留期间申请台湾地区居留证(IC 卡)者,证照费新台币一千元(前二项收费之居留证,居留期间须入出境者,请先向本署各服务站申请入出境许可)。台湾地区居留入出境证,证照费新台币二千六百元。(申请人须入境后始得另
案申请)。但依外才专法第二十条准用第八条规定申请就业金卡之香港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留入出境证,证照费新台币二千六百元(加计劳动部新台币五百元工作许可证照费用) 。
(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者,应附委托书,并于代申请
人签章处,亲笔签名或盖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并于申
请书上加盖旅行社及负责人章者,以旅行社为代申请人或
HF192、HF193、 HF198,免附委托书。
(八)已入境停留期间申请者,加附入出境许可证。
(九)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详列表-附件一(pdf 档案))。
(十)依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五款规定,申请传教弘法或
 
研修宗教教义之居留申请案,需另附文件(各二份):
 1.活动计划书(注明宗教活动主题、活动目标、活动项目、活动期间及地点、邀请来台参与之理由、经费来源及概算、活动构想或源起等,并注明邀请单位名称、负责人(签章)、地址、电话及日期,如有协办或其他参与之单位亦请并附)。(详列表-附件二(pdf档案))。
 2.邀请函复印件或研修宗教教义课程表及学员名册。
 3.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但宗教团体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
 4.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
 5.其他相关主管机关规定之文件。
(十一)香港或澳门居民身分确认书。
(十二) 香港澳门居民以创新创业事由之居留申请案。(所需文件详列表-如附件三、四(pdf 档案))
(十三)依外才专法申请居留之年满二十岁以上因身心障碍无法自理生活之申请人子女应检附巴氏量表或相关证明。
 
四、注意事项:
(一)在大陆、海外地区或港澳制作之文书,应经海基会、驻外馆处或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香港、澳门)验证。依规定缴附之文件为外文者,应经驻外馆处验证(委托办理居留证延期者,委托书免验证),并检附经驻外馆验证或公证人认证之中译本,另预防接种证明如为外文者,请至台湾卫生所转译登录。但依外才专法准用同法第八条申请就业金卡者免附。
(二)居留一定期间之计算方式:自定居申请日往前推算,在台连续居留满一年(一年内得出境三十日,出境次数不予限制)或连续居留满二年且每年在台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三)经许可居留,在台湾地区居留一定期间,仍具备原居留条件者(亲属关系因结婚或收养发生者应存续三年以上;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生产子女者不在此限),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但 HF143、HF144、HF145、HF146、HF147、HF148、HF149、HF150、HF153、HF168、HF171、HF172、HF181、HF187、HF188、HF190、HF191、HF192、HF193、HF198、HF199 不能申请定居)。
 
(四)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来台就学者毕业后(HF168),依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规定(HF171)许可居留连续满五年,每年在台湾地区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且最近一年于台湾地区平均每月收入逾中央劳工主管机关公告基本工资二倍者(HF168),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五)台湾地区居留证或台湾地区居留入出境证有效期间届满前,原申请居留原因仍继续存在者,得申请延期,其随同申请之配偶、未成年子女亦同,每次不得逾二年;因工作申请延长居留效期者,不得逾申请人聘雇效期,亦不得逾二年;另学生毕业延期居留,自原居留效期届满之翌日起延期六个月;延期届满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请延长一次,总延长居留期间最长为一年。(应于台湾地区居留证或台湾地区居留入出境证有效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备齐文件:1.延期申请书、2.台湾地区居留证或台湾地区居留入出境证、3.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六)依外才专法第二十条规定许可居留者,原申请居留原因仍继续存在者,得申请延期,准用同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延期者,每次最长为五年,其随同申请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满二十岁以上因身心障碍无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亦同;准用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十条规定申请延期者,每次最长为三年,其随同申请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满二十岁以上因身心障碍无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亦同。但准用同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就业金卡者,不得延期,其随同申请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满二十岁以上因身心障碍无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亦同。
(七)曾经许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超过三十日以上者,未满年者,不予许可期间自其出境之日起算一年;逾期停留一年以上,未满二年者,不予许可期间自其出境之日起算二5年;逾期停留二年以上者,不予许可期间自其出境之日起算三年。
(八)依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资料不符或欠缺者,应于本署书面通知送达之翌日起三个月内补正,未于前项规定补正或经补正仍不合规定者,驳回其申请。
(九)港澳居民以依亲事由或申请人其随同申请之未成年子女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其亲属关系因收养发生者,应存续二年以上。
(十)依香港澳门关系条例增订第十四条之二规定,港澳居民逾期居留未满三十日,原申请居留原因仍继续存在者,经依第四十七条之一规定处罚,该类人员其已缴清罚款后,得向本署重新申请居留;港澳居民如未能于效期届满前延期且逾期三十日以上,应于缴纳罚款后并申请出境证出境。
(十一)香港澳门居民依外才专法第二十条之准用同法第第八条以网络申请平台申请就业金卡者,相关规定请参考「外国特定专业人才申请就业金卡送件须知」。(所需文件详列表-如附件五(pdf 档案))五、审查所需时间:五个工作天(不含收件日、例假日、补件、邮寄时间及警察纪录核转时间)。
六、申请处所及查询信息:本署各县市服务站;联络信息请浏览本署网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welcom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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