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5日台湾"行政院"性别平等会召开第17次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提出临时动议并举例5名个案样态,希望内政部台湾"移民署"可以修正入出境及移民法,让外籍生母可以不受婚姻状态或幼依长原则的限制,以协助外籍母亲留台照顾子女确保家庭团聚权。"行政院"赖院长聆听内政部"移民署"说明意见后指示,就无婚姻关系之外籍母亲如何留台照顾子女的困境,由内政部再行研议解决。(精简一句话就是非台湾户籍的女性和台湾男性没有婚姻关系, 但是小孩又在台湾,希望过来照顾)
台湾内政部"移民署"说明,委员所举的案例中,外籍配偶在离婚后有约定共同监护子女,或单独由母亲监护,但生母在离境后发生居留证过期情形,无法申办居留签证仅能以停留签证入境,造成家庭团聚困扰,对于这种样态已经纳入入出国及移民法第31条第6项的修正草案中,增列曾经在台合法居留且取得设有户籍未成年亲生子女权利义务行使或负担,对其有抚育事实或会面交往的外籍配偶,可以先取得外交部核发停留签证入境后,再向内政部"移民署"申居留证。至于外籍配偶育有未成年亲生子女,但未曾在台居留,又遇到先生死亡,面临无法申请在台居留照顾子女困境的样态,"移民署"将再增修入出国及移民法,以便使她们可以在台居留,进而永久居留,安心在台生活。"移民署"表示,这三种样态的处理方式,已经不受幼依长的限制,同时也将依院长指示,在入出境及移民法未完成修正前,得依个案情形专案办理。
台湾内政部"移民署"也进一步说明,另外两件涉及婚姻状态限制的个案样态比较复杂,尚须考量外籍生母取得监护权的方式(双方约定、法院判决)、经济照顾能力(工作权)、生父母之间有无不当对价(女方被威胁)及国籍衡平(陆籍生母)等因素,台湾"移民署"将依院长指示搜集各方意见再加以评估后,提出妥适因应方案。
内政部"移民署"强调,基于儿童最佳利益、性别主流化及家庭团聚权等国际公约精神,已逐步检讨调整入出国及移民法相关规定,朝向更人性化的修法以符合各界期待,希望社会各界多予支持尽速通过,落实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