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目的 为兼顾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交流常态化及人流安全管理政策,并针对人道关怀之情事,予以明确律定,以符合实务需求。
贰、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缩短健康检查或美容医学之单次入出境许可证有效期间;统一律定各章有关同(随)行规定于第21条附表1。(修正条文第21条附表1)。
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修正草案于106年 4月11日预告修正,针对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
医美健检入台证之停留期间,维持最长15日并未修正,惟将证件入境效期自6个月修正为3个月,此项修正与陆客申请来台旅游之证件效期一致。
二、增订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子女之配偶、为经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者之已成年亲生子女,或为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并连续满4年者之兄弟姊妹,得申请来台短期探亲。(修正条文第23条)。
三、增订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无户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碍且无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外国官方或半官方机构派驻在台湾地区之身心障碍且无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及经"行政院"许可香港或澳门派驻在台湾地区者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碍且无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随行团聚。(修正条文第26条)。
四、现行第31条条文项目许可规定,移列至附则规范;现行附表2社会交流类型之项目许可申请资格应备文件及机关审查权责移列至附则规范,并增订项目长期探亲应备文件及机关审查权责。(新增条文第50条及第51条) 。
五、有关在台大陆地区人民就学相关规定回归教育部主管法规。(删除现行条文第55条) 参、重大政策及人民权利义务事项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变革。二、人民权利义务事项 本次修正案涉及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短期探亲、随行团聚及项目长期探亲等相关规定。
七十六年开放两岸交流,嗣八十一年七月制定公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条例),内政部依该条例之授权,旋于八十二年二月八日订定发布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
可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施行迄今计历经二十三次修正。鉴于开放两岸交流已三十多年,两岸人民往来互动频繁热络,然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停留相关法规分散,不利适用,爰将大陆地
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
商务活动许可办法、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之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服务许可办法等三种许可办法与本办法予以整并及辅以执行在线申请程序
,并于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发布,最近一次修正发布为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