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第4条第1项、第3项及第30条。
公告事项:
一、对于大陆观光团体旅游数额管理调整措施,依"交通部"观光局103年8月22日观业字第1030910780号函建议修正。
二、103年6月起大陆观光团体旅游数额每日核发5,000人,即每工作日核发7,300人(一般团、优质团各3,650人)。
三、103年9月及12月为旅游旺季,每日数额自5,000人调高至8,000人,每工作日核发11,680人,其中一般团3,650人、优质团8,030人(原3,650人,另增4,380人)。
四、实施方式:
(一)优质团旺季增加之数额4,380人不可流用至一般团。
(二)自103年9月1日起,原优质团数额中之一半(1,825人)不可流用至一般团。
(三)自104年1月起优质团数额均不可流用至一般团。
五、本部102年4月22日台内移字第10209555301号公告第1点停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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