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凭证作为在网路上与沟通的身分认证,透过网路可辨识使用者身分、防止身分遭冒用。103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入台证办理许可办法第34条及39条明定,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从事专业或
商务活动交流,应由经核准设立有案相关领域且领有组织及团体凭证或工商凭证之台湾地区邀请单位代申请之。
二、邀请单位首次使用线上入台证申办系统须以凭证登入注册,经由检验凭证方式确认使用者身分,开通后以帐号密码即可登入进行线上申办,于送出申请案时使用送件人之自然人凭证或邀请单位之凭证(组织及团体凭证或工商凭证)皆可。
三、修正办法于103年1月1日施行初期,本署宽限6个月期间可用书面向本署申请代为开通系统帐号,惟近来发现有邀请单位遭冒用帐号申请情形,且半年宽限期亦已届满,自103年7月1日起,首次使用系统之邀请单位,须以凭证登入自行开通帐号,以符法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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