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经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且符合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第5项规定者(即每年在台湾地区合法居留连续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品行端正无犯罪纪录、提出丧失原籍证明、符合利益),即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经审查会通过后,印定居证,发函通知申请人持长期居留证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至原申请之服务站换领定居证,持凭定居证至户政事务所办理设籍及领取身分证,并向原大陆居住地申请户籍丧失,作成公证书后经海基会验证,再送交本署。
二、应备文件及相关规定请参阅申请须知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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