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公证书必须向海基会申请验证?
答: 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七条规定:在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者,推定为真正。故当事人提出在大陆制作之文书,为辨明其真伪,依据我方法令规定或主管机关要求,必须先经海基会验证后,再据以办理相关事宜者(例如:婚姻登记、死亡除户、扶养大陆亲属、继承、请领各项给付等),则该等大陆文书依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须先在大陆当地涉台公证处办理公证,再持向海基会申请验证。
完成验证后有公证书何效力?
答: 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七条及施行细则第九条规定,在大陆制作之公证书,经海基会验证后,除有相反之证据外,推定为真正,而得作为法院或主管机关认定的依据。惟公证书记载之内容是否属实,主管机关仍然可以本于职权审核,如有疑义,并得请本会再予查明。故申请人尚不得凭本会完成验证之公证书,即要求主管机关为特定之行为(例如:发给遗产、更正出生年月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