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离婚可分以下三种情形:
(一) 经大陆法院判决离婚者,可持大陆法院民事判决书及确定证明书,向大陆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经海基会验证后,再送我法院裁定认可,经我法院裁定认可后,则属民法上之判决离婚,其离婚日期溯及自大陆地区离婚判决确定时,发生离婚之效力。
(二) 经大陆法院调解离婚者,可提凭经海基会验证之大陆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公证书及送达回证公证书申请离婚登记,并以该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及当事人或由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期,为离婚日期。
(三) 在大陆协议离婚者,可提凭大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出具之离婚证,向大陆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经海基会验证后,申请离婚登记,离婚日期以离婚证件所载之离婚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