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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 但大陆配偶不愿来台 台湾方也不愿前往大陆 怎么办理

时间:2016-08-24 06:00:5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依台湾民法第1050条规定,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向户政机关为离婚之登记。另依大陆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大陆人民与台湾人民在大陆自愿离婚者

依台湾民法第1050条规定,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向户政机关为离婚之登记。另依大陆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大陆人民与台湾人民在大陆自愿离婚者,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大陆人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男女双方若不在同一地区,不论台湾或大陆都无法经由两愿离婚之方式,办理离婚登记。
 
当事人一方仅得向台湾(或大陆)法院诉请判决离婚,惟须符合各方判决离婚事由,方能获判离婚。获判离婚后,离婚确定判决须在判决一方之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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