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继承人应在大陆当地之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委托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内应依继承人亲等之不同,载明被继承人在大陆有无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存殁情形;委托公证书系因大陆人民来台之许可范围及停留时间皆有限制,故宜委托在台亲友或律师办理。接着将上述两项公证书向海基会申请验证。
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大陆人民继承台湾人民之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即被继承人死亡时)起三年内向被继承人死亡时在台湾户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继承之表示。如果超过三年期间未向法院为继承表示,则视为抛弃继承权利,之后便不能再要求继承。
提出继承表示后,法院将审核身分后通知是否准予备查。如已收到法院发给准予备查通知,可以提出此通知向遗产管理人要求计算、交付遗产。依规定在台若无其他继承人时,法定遗产管理人依被继承人身分不同而有不同。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之遗产管理人为国防部或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其他被继承人身分之遗产管理人则为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如有应缴遗产税或赠与税时,应向税捐稽征机关办理。
若法院审核不符裁定驳回时,当事人不服裁定者,可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向原法院提出抗告,抗告状中应载明不服之理由及证据,请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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